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苏教助〔2019〕1号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24日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高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②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八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和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
附件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
|||||||||||||||||||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健康状况 |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
家庭人口中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本人) |
|
||||||||||||||
学校名称 |
|
年级 |
|
专业(或班级) |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本人联系电话 |
|
家长联系电话 |
|
||||||||||||||||
家庭基本信息 |
|||||||||||||||||||
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
|
||||||||||||||||||
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
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
建档立卡户:?是,?否 低保家庭: ?是,?否 |
||||||||||||||||||
残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残疾学生:?是,?否 残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否 |
||||||||||||||||||
孤儿或困境儿童 |
孤儿:?是,?否 困境儿童:?是,?否 |
||||||||||||||||||
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 |
特困职工家庭:?是,?否 单亲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 |
||||||||||||||||||
其他情况 |
|
||||||||||||||||||
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减免学费:?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国家助学贷款:?是,?否,是,获 学年贷款,累计获贷款金额 元。 减免学费:?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目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校减免学费:?是,?否 |
||||||||||||||||||
研究生教育学段 |
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系统核实信息 |
|||||||||||||||||||
系统核实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低保家庭 ?学前曾获国家资助 ?义教曾获国家资助 ?高中(含中职)曾获国家资助 ?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 ?研究生曾获国家资助 |
||||||||||||||||||
学校审核意见 |
|
||||||||||||||||||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困难认定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学年该同学?符合;?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认定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资助申请审核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同学申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困难认定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 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