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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01: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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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删除等环节遵循相应原则,成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
2023年6月,在国家网信办网络执法与监督局的指导下,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亮剑浦江·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执法依据,针对个人信息“过度采、强制要、诱导取、违规用”等问题,面向餐饮店、停车扫码、少儿学习培训、网络理财小贷、房产中介、租借充电器、商超购物、汽车4S店等八大日常消费场景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整治。
近日,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执法行动中的成效和问题,澎湃新闻对话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
澎湃新闻: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正式实施,在两年多的实践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高富平:当下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当中最大的问题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个人信息的社会化利用之间存在冲突。
早在2020年4月,我国就首次将数据列为第5大生产要素,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实质上就意味着各个信息处理者可以对外提供数据,而个保法要求对外提供数据需要“单独同意”,这一点就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又要让社会利用的一个症结点。
为解决这个问题,个保法将匿名化的信息定义为不属于个人信息,大家便可以利用。但关于什么是匿名化、能匿名到什么程度,未有统一标准。很多人认为,把一组信息中的姓名去掉就叫匿名化,但这显然不属于个保法的精神,当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还能识别个人的时候,就不算是匿名化,但如果信息无法进行关联分析,也就没有价值,也就是说按照个保法定义的匿名化的、不属于个人信息的信息,其实是没有流通价值的。
我认为,个保法的出台实际上是一个总结性的立法,当中还有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化利用两者之间一个矛盾的问题,来明确信息匿名化和去标识到什么程度时,是可以对外提供的。
澎湃新闻:个人信息面临哪些可能的风险?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高富平:引入个保法的目标之一就是打击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我国,盗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的诈骗黑灰产一直是社会痛点。个保法有一部分内容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也就是防信息泄露,尽管相关条文不多,但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前置条件,如果连安全都做不到,肯定无法再谈其他;另一个部分就是防范信息滥用,也就是当信息使用目的是合法的时候,需要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在处理过程中尊重个人意志、考虑个人感受。比如,在执法行动中我们发现,(商家)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很普遍,以合法目的尽可能索要个人信息并且超同意范围的使用,这也是不合法的。
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说,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责任也不同,政府部门应该着眼于保护国家安全,构建信息安全流通的秩序,而企业则需要按照制度合规运行,保护个人权利。对于个人来说,需要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多App包括扫码点餐的小程序都设置了可以拒绝或者跳过信息授权的机会,日常生活中个人可以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澎湃新闻:在本次“亮剑浦江·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中,您有什么观察和感受?
高富平:这次专项执法行动选择了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八大领域,具有典型意义,在执法过程中也有一个合规而周密的流程,执法是不以处罚为目的,而是发现问题后,给企业机会整改,对于这种形式,企业也比较配合。
我们关注到,在商家和第三方平台责任界定方面存在一定困境。比如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其实它自身也属于平台用户,并不保管获取的个人信息,这部分数据是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平台与商家签署的合同中强制规定商家同意授权客户数据给某互联网平台使用,且未提供会员注销个人信息等功能。因此,在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利用等活动均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情况下,要求中小商家承担全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在实践中将面临一定困境。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它们的主要目的是展开营业和获客,这也是市场竞争的最终表现,在执法时,我认为应该给这些小微企业一些成长空间,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商家获客的平衡,在执法过程中,除了商家本身需要改正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给消费者选择权,大平台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在执法行动中,我们基本是关注个人信息的超范围采集,但对于商家如何使用这个信息,暂时很难关注到。我认为,对于个人最有危害的还是在信息的使用端,而非采集端,要做到让企业切实维护个人权益,我们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澎湃新闻:对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执法行动,您有哪些建议?
高富平:首先,法律法规中各种规范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虽然执法机关已尽力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但是企业在合规整改过程中仍然会对“履行合同所必须”“匿名化”等概念标准存在困惑。其次,执法跨区协调协作有待进一步强化。跨地域和跨部门的权责划分、高效协调是未来个人信息行政执法无法回避的挑战。
最后,第三方服务平台和企业责任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在中小企业依赖互联网平台搭建商业模式的背景下,以何种标准合理划分第三方服务平台和企业责任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的问题。四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在执法行动中,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工作贯彻始终,但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依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导致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执法行动进一步推进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内驱力。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渗透性强的工程,它无法单靠执法部门或依照法院的判例实现,它实际上要营造一种尊重个人的企业文化和社会理念。可以说,“亮剑浦江”这样的执法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目的是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同时也借助媒体宣传相关理念、教育民众,唤起大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个人信息保护不是某个特定领域、特定时间段、特定环节的要求,而是一项需要广泛关注、持续推进、全面维护的任务,因此持续推进全数据生命周期合规的精准执法,应是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执法行动的下一步重点。
